临港经济区管委会、南港工业区管委会、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南港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天津临港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各码头经营单位及相关航运企业:
为深入推进“美丽天津·一号工程”建设,按照“四清一绿”行动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港口船舶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5年1月30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推进靠泊船舶采用岸基供电方式,提倡船舶在泊位停靠期间使用岸电。现有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新建码头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现就我市港口码头开展船舶岸电供电设施配套建设提出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港区拟建码头项目应同步配套建设船舶岸电供电设施,岸电供电设施必须和码头工程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二、各港区在建的码头项目应通过变更设计等方式配套建设船舶岸电供电设施,确保岸电供电设施和码头项目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三、各港区已建成码头应通过补建改造的方式逐步配套建设船舶岸电供电设施。
四、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按照岸电建设使用标准,配套建设岸电供电设施,并积极推广船舶受电设施改造项目。各单位对在建和开展前期工作的码头项目进行核查,没有配套建设岸电供电设施的项目须同步配套建设。码头岸基供电设施为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的必要内容。此外,各单位要研究制定现有码头的岸基供电设施改造计划。
同时,请各单位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靠港船舶使用岸电2016—2018年度项目奖励资金申请指南〉的通知》(交规划函〔2017〕100号)要求,做好船舶岸电设施补贴的申请工作,确保我市港口船舶岸电使用工作顺利推进。
2017年3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7-04-17 16: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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