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明确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请小客车指标政策执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18 点击:167
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落实《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和我市部署,根据《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请小客车指标政策执行明确如下:
一、“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视为“本市居住证”。
二、对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同时执行《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通过审核之一的,即视为符合“居住地在本市”条件。
特此通知。
2018年9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8-09-26 09: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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