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落实《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和我市部署,根据《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请小客车指标政策执行明确如下:
一、“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视为“本市居住证”。
二、对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同时执行《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通过审核之一的,即视为符合“居住地在本市”条件。
特此通知。
2018年9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8-09-26 09: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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