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运输委调整委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发布时间:2024-05-10 点击:96
为加强对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委领导、各处室、委直属单位安全生产和应急工作职责,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原则,依据《天津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津党厅〔2019〕32号)、《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津党厅〔2018〕155号)、《关于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津党编办发〔2019〕103号)及机构改革调整,按照委领导指示要求,并充分征求各分管领导和部门、单位意见后,决定对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进行调整发布。
新调整的职责,明确了委安委会工作职责及委安委会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副主任、分管专项工作副主任及委安委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同时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分别明确梳理了委办公室等14个处室和天津市港航管理局等10个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直属单位共计83条具体工作职责。同时要求综合运输管理处、机关党委办公室、工会等委内处室及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等无行业管理职能的直属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新职责的调整从提高抓安全生产的政治站位,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政治自觉和使命担当出发,做到知责明责,履职尽责,真正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贯穿到安全生产全过程,切实打通责任落实“最后一公里”。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9-07-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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