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和实施效果,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于日前制定下发了《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规定》结合全委工作实际,分别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备案、清理、评估等五个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一是界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性质和制发权限;二是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标准和责任分工;三是规范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流程和办理时限;四是完善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程序和公布途径;五是健全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评估机制。
《规定》要求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对上位法设定的原则性条款进行细化,但不得与上位法相冲突,对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的,不作重复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应当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听取有关专家或者专门组织的意见,涉及重大事项或者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向社会征求意见。
《规定》强调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确认、行政备案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不得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未向社会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出现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与新的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立即进行清理。(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5-05-28 15: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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