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机动车维修)行政审批管理工作程序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4-07-11 点击:82
自贸试验区行政审批局、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各区县行政审批局、各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机动车维修管理处:
为促进我市道路运输业(机动车维修)的对外开放和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及规定,制定具体意见如下:
一、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机动车维修)立项及相关事项的批准。
二、设立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机动车维修),向市交通运输委提出立项申请,市机动车维修管理处派驻市行政许可中心窗口负责接件初审,初审后为企业提交行政许可材料接收凭证。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颁发立项批件;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持市交通运输委颁发的立项批件和市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按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
企业所在地在市内六区的,向市机动车维修管理处申请办理;企业所在地在市自贸区的,向市自贸区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企业所在地在市滨海新区的,向市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企业在上述范围之外的,向企业所在地的区、县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
为申请人办理外商投资道路运输(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审批部门,应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2014)等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许可。
四、申请人在办理有关手续后,应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及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影印件报市交通运输委备案。市交通运输委将不定期地对企业所在地审批部门审批的事项进行抽查。如发现违反规定审批的,要进行倒查并责令其改正;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证。
2016年6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6-07-05 17: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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