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新修订的《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按照市政府统一要求和部署,近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按日连续处罚实施办法》、《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大气环境保护约谈暂行办法》3项配套实施制度,并于第10次委主任办公会集体审议通过。
根据交通运输部和天津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工作的有关要求,《<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授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处罚的条款进行了细化,视其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以及对环境的危害程度,划分了轻微违法、一般违法、严重违法三个档次,相应确定了处罚的幅度,供执法部门在处罚活动中遵照执行。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按日连续处罚实施办法》是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设立的新型行政处罚制度,对按日连续处罚的实施条件、执法程序、执法文书、计罚方式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通过加大处罚力度、增加违法成本,促使管理相对人尽快纠正环境违法行为。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大气环境保护约谈暂行办法》通过设定约谈制度,对环境违法行为人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并规范。该办法明确了约谈的启动条件、约谈参加人、约谈程序和约谈结果的运用,为顺利开展约谈工作,规范约谈双方的行为提供了制度保障。(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5-05-28 15: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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