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货运新业态,无车承运平台也可开增值税发票

发布时间:2023-06-08 点击:130
货运领域,随着“互联网+物流”的深入发展,没有一辆车的“无车承运”模式也逐渐成为一种新业态。首先小编向大家介绍一下什么叫做“无车承运人”。
无车承运人指的是不拥有车辆而从事货物运输的个人或单位。无车承运人具有双重身份,对于真正的托运人来说,其是承运人;但是对于实际承运人而言,其又是托运人。无车承运人一般不从事具体的运输业务,只从事运输组织、货物分拨、运输方式和运输线路的选择等工作,其收入来源主要是规模化的“批发”运输而产生的运费差价。
举个简单例子,物流平台就是“无车承运人”。物流平台本身不拥有车辆,靠的是组织相关车辆进行运输活动。像这样的物流平台,就是无车承运人。
自2017年9月1日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第二规定,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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