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和市政府办公厅2018年以来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新要求,特别是落实好第77次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的《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印发了《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结合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工作实际,细化了国家和我市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完善和丰富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评估论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统一印发、报送备案等程序。同时,对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管理的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市港航管理局两个市政府部门管理机构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确立了统一备案审查的工作机制
为确保管理办法落实到位,2019年11月29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组织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市港航管理局、市交通运输执法总队、委机关业务处室的分管领导和业务骨干,举行了专题的业务培训会。对管理办法逐条进行了讲解,就各部门在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中普遍关注的共性和代表性问题做了充分说明,要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工作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不折不扣落实好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不断提高依法治理工作水平。(法规处)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9-12-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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