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主席令第十七号)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航道资源保护,规范与航道有关工程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大清河等内河定为6级内河航道的批复》(津政函〔1999〕76号)规定、《天津港总体规划》(2011—2030)和第二次全国内河航道普查结果,目前我市辖区内航道包括:
1.内河航道8条,包括海河、北运河、南运河、大清河、子牙河、新开金钟河、蓟运河、马厂减河。
2.沿海港区航道5条,包括新港航道、大沽沙航道、大港港区航道、高沙岭港区航道、北塘港区航道。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临河、临湖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不通航河流上建设的水工程和现有水工程的水毁修复、除险加固、不涉及通航建筑物和不改变航道原通航条件的更新改造等不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工程外,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下列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应当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1.跨域、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渡槽、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
2.通航河流上的永久性拦河闸坝;
3.航道保护范围内的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码头、取(排)水口、栈桥、护岸、船台、滑道、船坞、圈围工程等。
二、实施阶段
(一)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审核部门)审核。
(二)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规定的,负责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部门不予批准、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建设。
三、有关程序
(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
在航评报告编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就通航影响征求港航企业等利害相关方的意见。
(二)航评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向有审核权的审核部门提出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
审核部门在受理审核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以下简称审核意见)。
(三)审核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建设单位应持审核意见到海事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施工手续。
特此通知。
2017年4月26日
(联系人:许雅征;联系电话:022—25709810)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7-06-05 17:2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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