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港口危险货物从业人员考核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3-07 点击:26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9号令)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有关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考核大纲的通知》(交办水〔2016〕85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港口危险货物从业人员管理工作,现将《天津市港口危险货物从业人员考核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5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港口危险货物从业人员
考核工作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港口危险货物从业人员考核工作,严格按照《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9号令)的要求,建立考核工作管理制度,健全考核工作程序,保证考核工作公正、有序、顺利开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考核工作指导意见。
第二条 天津市港口危险货物从业人员考核工作遵循科学、公平、客观、安全、规范的原则,按照各部门工作分工,统一组织,各负其责,有效实施。
第二章 考核范围
第三条 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作业的港口经营人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港口危货储存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参加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组织的安全管理人员考核。
第四条 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的装卸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装卸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参加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组织的装卸管理人员考核,具备从业条件,取得相应种类的《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从事作业。
《资格证书》按照危险化学品国际水路运输和国内水路运输类型,细分为包装、散装固体、散装液体等种类,并在证书备注栏中予以注明。
《资格证书》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式样及编号,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章 考务机构
第五条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指导天津市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和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管理。组织做好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和装卸管理人员组织协调和考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发布考核通知、确定被考核人员范围、公示考核合格人员名单、发放从业资格证书等。
根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和装卸管理人员考核大纲编制考核题库,制定考核程序,供全市考核统一使用。
第六条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职业资格管理中心负责考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按照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的要求,审核考点的资质条件,确定符合要求的考点;
(二)做好考核指导工作,制定考核管理细则,指导各考点按照指导意见和细则实施考核;
(三)指导考点考核组织工作,做好考核过程监督;
(四)做好考核员、组织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考务人员)培训工作,对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备案;
(五)做好考务系统信息化管理工作等。
第七条 考点应通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职业资格管理中心审核验收,验收合格批准后,方可开展考核。具体负责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和装卸管理人员考核等考务工作,主要包括:
(一)配备符合有关要求的硬件设施设备,并做好硬件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保证考核正常运行;
(二)配备符合有关要求的考务人员;
(三)按照要求组织、安排考试申请人报名工作,负责审核考试申请人有关资料;
(四)严格考核纪律,按照考核相关要求,做好考试申请人的考核工作,按照职责处理考核中出现的问题;
(五)及时向考试申请人公布考核成绩,提供成绩查询并下发成绩单,打印从业资格证书等。
第四章 考务人员
第八条 考务人员应具有考核业务工作经验,熟悉考务工作程序,未经培训的工作人员不得上岗。
第九条 考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职业资格考试保密程序的规定,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条 考务人员涉及考核具体内容须执行回避制,如曾参与考核题库编制、有子女、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参加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和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考核等情况,应主动申明或被告知回避。
第十一条 考核员须经培训合格,由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职业资格管理中心颁发考核员证书。在从事考核工作时,须佩戴资格中心统一制发的胸卡,并持证上岗。在组织考核期间,未佩戴胸卡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核区域范围。
第五章 报名管理
第十二条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发布考核通知,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布报名条件、报名方式、报名地点、资格审核时间等内容。
第十三条 考试申请人应当在考核通知要求的期限内携带有关资料到报名受理地点进行资格审查,并按要求完成报名信息填报工作。逾期未完成审查或信息填报的视为无效,不得参加当次考核。
(一)港口危货储存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由各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企业向考点统一报名。
(二)装卸管理人员参加从业资格考核,与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企业签署劳动合同的人员,应由企业向考点统一报名;未与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企业签署劳动合同的人员,可根据报名通知和考点的有关要求进行报名。
第十四条考试申请人应持以下资料到考点报名:
(一)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二代以上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台胞证);
(二)由所属公司统一出具的证明其为港口危货储存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或装卸管理人员的有效文件(见附件1);未与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企业签署劳动合同的报名参加装卸管理人员考核的人员应出具承诺书(见附件2);
(三)港口危货储存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报名信息表;
(四)照片电子版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考点应当按照考核报名条件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应当向考试申请人说明审核未通过的原因和具体情况。对于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手段骗取报名的考试申请人,考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认报名无效,情节严重的应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和天津市交通运输委职业资格管理中心报告。
第十六条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职业资格管理中心根据报名审核情况制定考核计划,并及时公示考核安排。
第十七条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职业资格管理中心公示考核安排后,通过资格审核的考试申请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录入本人信息自行打印准考证。
第十八条 考点确认本次考核报名信息后,无特殊情况不得更改、替换、新增报名人员,不得自行变更考试申请人信息。
第六章 考场设置
第十九条 考点要达到考点设施标准,经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职业资格管理中心验收合格后,由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职业资格管理中心授权,颁发并悬挂考点标志,按程序备案。
第二十条 考场设置应以设备满足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开发的考务信息系统需求、方便考试申请人考核、利于维持考核秩序为原则,考核应使用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开发的考务信息系统,由系统随机抽题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考场设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交通便利,有标准考场和经培训考核合格的考核员;
(二)具备必要的通讯和自动化办公设备;
(三)具备计算机考核的场地、设施、设备条件;
(四)计算机考核的场地内,应设置考试视频监控设备;
(五)设有考务办公室、保密室、待考室、报名受理窗口和考核资料档案室;
(六)其他需要具备的配置和条件。
第二十二条 考场入口处应设有考场位置的指引标识,张贴考场位置示意图、考核时间表、考场规则等。
第二十三条 考核期间应设置限制区域,禁止无关人员入内干扰考试。
第七章 考核实施
第二十四条 考点应妥善安排考核有关工作,配备考核、保卫、信息管理等专职考务人员,以保障考核正常进行,并在考前逐项检查落实以下事项:
(一)考点考场标识明显,张贴考场位置示意图、考核时间表、考核规则等内容;
(二)考场信息化设备妥善安全,能够保障电子化考核正常进行;
(三)每个考场门外张贴考试申请人姓名与座位号对照表,考场内每个座位张贴座位号;
(四)应急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
(五)其他考务准备事项。
第二十五条 考试申请人须凭准考证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须与报名时提供的证件一致)进场参加考核,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不能参加考核。
第二十六条 考试申请人应于开考前30分钟到达考点准备考核,开考30分钟以后到达考场的,不得参加本场考核。
第二十七条 考试申请人应遵守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应试规则。考试申请人违反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警告、直至取消考试资格,考试成绩为不合格:
(一)考试弄虚作假,经警告无效的;
(二)考核期间查看、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的;
(三)不接受考务人员管理,擅自走动、调换座位的;
(四)违反考试设备操作规程,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五)其他违反考场纪律,影响考场秩序,经警告无效,责令退出考场的行为。
以上未列入的其他违纪行为,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要求,对违纪当事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考核期间考点应全程开启每台电脑的摄像头和考场的监控设备,确保所有设备运行良好,并按照存档期限保存考核的视频监控记录备查。
第二十九条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职业资格管理中心派专人巡考并监督考核工作,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不定期进行抽查巡考,对考场情况和考核监控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条 考核遇有不可抗力情形,需延长考核时间,推迟、暂停或另行考核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并通知考试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 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和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考核的试题和标准答案应当按照相应密级的规定严格管理,不得泄密。
第三十二条 考务人员发现泄密、严重舞弊等意外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散,作出妥善处置。
第八章 成绩管理
第三十三条 使用计算机考核的,考试申请人在考核结束提交后,由系统自动评卷,当场显示成绩。对成绩不合格的考试申请人,可以补考一次。
第三十四条 考试申请人登录报名系统查询成绩,考点为参加考核的单位提供一次成绩单打印盖章服务。
第三十五条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在考核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通过考核人员名单予以公示。
第九章 证书管理
第三十六条 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后,由考点向考核合格人员出具盖章成绩单。
第三十七条 装卸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后,由考点负责打印成绩单并打印《资格证书》。
第三十八条 《资格证书》打印应与考试申请人报名信息逐项核对,保证证书信息准确无误。
第三十九条 在装卸管理人员考核合格人员名单公示后10个工作日内,向考核合格人员颁发《资格证书》。
第四十条 《资格证书》空白证书由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职业资格管理中心统一管理,考点打印证书时,按照通过装卸管理人员考核人员合格数量进行申请,打印数量及打印错误等原因作废证书数量应严格控制,每次打印数量及作废证书数量应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职业资格管理中心报备。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附件:1.关于xx公司参加港口危货储存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装卸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
2.参加水路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考核承诺书
附件1
关于xx公司参加港口危货储存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装卸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
xx公司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现申请参加xxxx年xx月xx日-xx月xx日举行的港口危险货物水路运输港口危货储存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装卸管理人员)考核,本公司参加人员共计xx人,人员名单附后,以上人员均为本公司正式人员,从事安全管理(装卸管理)工作,以上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说明。
(附表:参加此次报名的人员名单,包括姓名、职务、岗位、劳动合同期限、身份证号)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2
参加水路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考核承诺书
本人xxx,申请参加xxxx年xx月xx日-xx月xx日举行的港口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装卸管理人员考核,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管理工作,本人保证填报的报名登记表信息真实有效,如出现不属实情况,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本人签名:
承诺日期: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7-08-31 16:5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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