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加强非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港口经营行为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2-02 点击:35
各非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为进一步加强天津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避免危险货物事故的发生,我委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现就加强非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港口经营行为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港口经营人应当严格按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港口经营活动;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不得进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不得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不得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在普通货物或者集装箱中发现夹带危险货物时,应当及时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
二、未按照《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要求,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未向我委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或《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已经过期的港口经营人,自《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不得继续从事港口经营业务。
违反上述要求的港口经营人,我委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上限予以处罚,并由港口经营人承担一切后果。
2015年9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5-10-15 14:53:59)

规范港口经营行为 杜绝夹带匿报谎报
市交通运输委组织召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专题推动会议
捷亚航空开通天津-曼谷和天津-普吉岛的包机航班
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关于普通公路清融雪工作信息简报
中秋小长假天津公交客流上涨20%
安保负责人暗访地铁安检工作安保为民安 为民不扰民地铁安检既要做到保安全 又要方便群众出行
2016年全国收费公路统计公报发布
全力冲刺民心工程任务,做好两节期间农村公路安全保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