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关于规范道路运输零担货物托运查验和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07 点击:98
市运管处,滨海新区建交局、公安局,各区交通(运管)局、公安分局,市公安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加强本市道路运输零担货物托运受理环节的安全管理,增强安全防恐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关于加强物流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综办〔2015〕13号)、《关于加强物流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津综治办〔2015〕45号)和《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道路运输零担货物受理环节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5〕1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道路零担货物运输托运受理环节信息查验和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制度建设
全市道路零担货物运输企业应结合实际业务需要,制定本企业托运信息登记和查验制度,落实托运信息登记和查验的责任人,明确货物托运人身份查验及实名登记、托运物品查验及登记相关操作要求、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相关规定,并张贴上墙,持续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
二、规范托运手续
道路零担货物运输企业应在托运货物受理环节对托运人进行身份查验,明示托运人身份查验相关规定,将普通货物托运人“不夹带违禁物品、瞒报危险物品及自觉检查货物”等义务在运输合同中加以明确,明示违规托运的法律责任。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和托运人身份进行查验登记,2018年3月底前全面落实零担货物托运实名制度。提高查验登记信息化水平,推广应用“实名盾”等身份查验系统和设备。
三、严格货物查验登记
道路零担货物运输企业要将托运单位、托运人、托运货物品名、数量等信息进行登记,并建立台账(推荐台账见附件),托运登记信息留存24个月以上;要对托运货物进行开封查验,特别是对重点时段运往重点区域和特殊场所的货物进行重点查验,对发现违禁物品的要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和交通管理部门,货物开箱查验相关资料保存6个月以上。鼓励道路零担货物运输企业用电子化设备进行登记,并按要求向相关安全监管部门报送信息。
四、强化货运站场管理
货运站场经营者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经营业户管理职责,严禁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督促园区内道路零担货物运输企业严格执行托运人和托运货物的查验和登记制度,定期开展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货物站场经营者应当对进、出站货运车辆进行登记,并积极为站场内经营业户提供第三方x光机查验服务。
五、严格监督检查和执法
各级交通(运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全面强化对本辖区内道路零担货物运输企业的教育引导,督促落实货物受理环节实名制登记和查验制度,推广应用“实名盾”。要统筹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安全查验制度和信息登记制度落实不到位的经营者,要依法予以处罚,切实提升货物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水平。
附件:天津市道路运输零担货物托运验视及登记台账
市交通运输委 市公安局
2018年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道路运输零担货物托运验视及登记台账
天津市 区 企业名称: 年 月 日
序号
托运单位(托运人)
托运人(经办人)有效证件号码
托运人(经办人)手机号码
货物
验视人
收货单位(收货人)
收货地点
收货人(联系人)手机号码
运输合同
编号
承运车辆
牌照类型
及车牌号
备注
1
/
2
/
3
/
4
/
5
/
……
/
注:1.验视发现情况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2.长期客户已办理了证件和手机号登记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可为其建立档案,手工登记台帐时可以填写档案号。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8-02-11 17: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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