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处联网中心积极做好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宣传工作

发布时间:2024-05-16 点击:87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有关要求,自2018年7月1日起,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不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此后,仅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车道纸质票据不再作为抵扣凭证。
为了让更多的车户及时了解政策,高速处联网中心第一时间研究宣传方案,拟定并印制了50万份纸质宣传单,针对政策要求,对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流程、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规定、咨询电话进行了细致说明。在宣传单印制的同时,积极组织各联网成员单位制定发放安排,密切配合成员单位在各条联网高速mtc收费车道出口对车户进行发放与政策宣传。此外,还通过广播电台、“天津高速etc”微信公众号等形式进行滚动宣传。
此次宣传推动有效提升了车户对政策的知晓度,减少了因政策不清造成的投诉,提升了车户服务满意度,也为营改增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高速处)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8-07-05 17:5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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