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与交通运输部共同加强海员对外劳务合作工作的管理

发布时间:2024-05-13 点击:83
为促进外派海员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定,商务部和交通运输部就加强外派海员劳务合作管理达成分工:(一)商务部负责制订对外劳务合作总体规划、制订对外劳务合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签署双边劳务合作协议、归口数据统计等工作。(二)交通运输部负责所有赴外籍船舶或港澳台地区籍船舶工作的外派海员类劳务人员的管理,包括外派企业经营资格管理、证件管理、人员培训、项目审查、项目招收备案、境外管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处理境外突发事件和船员劳务纠纷、打击违规违法外派及整顿市场秩序、强化政府公共服务等。(三)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的各项促进、服务和监管办法应与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的总体要求相一致。(四)在已经签有双边劳务合作协议的国家和地区开展外派海员类为对外劳务合作,依据协议办理。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0-12-24 09:3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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